独立法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一)违反规定要求投标人注册登记、收取费用; (二)要求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三)其他侵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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