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一)违反规定要求投标人注册登记、收取费用; (二)要求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三)其他侵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一)违反规定要求投标人注册登记、收取费用; (二)要求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三)其他侵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