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下列数据电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 (四)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 (五)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 (六)合同;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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