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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