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电子招标第十九条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应当标准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的要求。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