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的,应当申请换发《加工许可证》。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加工许可证》: (一)超出原《加工许可证》规定的加工范围的; (二)改变生产地址的,包括异地生产和设立分厂。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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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