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的,应当申请换发《加工许可证》。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加工许可证》: (一)超出原《加工许可证》规定的加工范围的; (二)改变生产地址的,包括异地生产和设立分厂。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的,应当申请换发《加工许可证》。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加工许可证》: (一)超出原《加工许可证》规定的加工范围的; (二)改变生产地址的,包括异地生产和设立分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