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加工许可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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