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的活动。 前款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是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三)项所称的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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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