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九条

第二章 编辑出版责任机制 / 第二节 中期保障机制

第九条

坚持责任编辑制度。图书的责任编辑由出版社指定,一般由初审者担任。除负责初审工作外,还要负责稿件的编辑加工整理和付印样的通读工作,使稿件的内容更完善,体例更严谨,材料更准确,语言文字更通达,逻辑更严密,消除一般技术性差错,防止出现原则性错误;并负责对编辑、设计、排版、校对、印刷等出版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为保证图书质量,也可根据稿件情况,适当增加责任编辑人数。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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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