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体系》由新闻出版署制定并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社的主管部门和出版社可根据本《体系》的有关原则,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本社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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