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体系》由新闻出版署制定并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社的主管部门和出版社可根据本《体系》的有关原则,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本社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附 则
本《体系》由新闻出版署制定并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社的主管部门和出版社可根据本《体系》的有关原则,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本社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