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社会监督机制

第四十七条

坚持读者投诉反馈制度。广大读者既是对图书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的主要力量,也是出版行政部门搞好宏观调控的社会基础。出版行政部门要充分重视和发挥读者的监督作用,认真对待读者对图书质量问题的投诉,本着实事求是、真诚负责的态度,对质量不合格的图书,要按有关规定坚决处理。出版社有义务解决读者投诉提出的问题并予以回复,使读者满意。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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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