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社会监督机制

第四十六条

坚持社会团体监督制度。各种群众团体,学术组织集中了社会各方面的人才,代表着社会上广大群众的利益,反映各阶层群众的呼声。出版行政部门、出版社主管部门和出版社要紧紧依靠他们,同他们建立固定的联系渠道,主动征求、随时听取他们对提高图书质量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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