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出版管理宏观调控机制 / 第六节 责任机制

第四十四条

坚持出版社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出版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出版从业人员(包括出版社负责人、编辑、校对等)资格认定标准和业绩考核办法,定期、分层次、分类别对出版社的业务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和业绩考核,考核前先培训,合格者,持证上岗;不合格者,要下岗再培训,经再培训考核仍不合格者,调离业务岗位。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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