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出版管理宏观调控机制 / 第六节 责任机制

第四十三条

坚持主管、主办单位负责制。主管、主办单位对所属出版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必须切实承担起管理的职责。要指定部门,并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既要指导、监督所属出版社自觉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多出好书,同时也要为出版社出好书提供必要的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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