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出版管理宏观调控机制 / 第四节 监督机制

第三十五条

坚持图书出版定期综合分析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对本地区各出版社出版的图书进行跟踪了解,每半年对已出版的图书做一次综合性分析(包括重点书审读情况,出书结构、特点、趋势、问题等),写出书面报告,报新闻出版署。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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