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出版管理宏观调控机制 / 第三节 约束机制

第三十三条

坚持图书售前送审制度。加强对批发、零售样书的售前审核,是有效控制图书负面影响的重要手段之一。图书市场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批发、零售样书的售前审核,不论是批发市场还是零售市场(摊点),凡进场(摊点)销售的图书必须报经当地图书市场管理部门审核,未经报审批准,不得批发、零售;擅自批发、进货销售者,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图书市场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