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三十条

第三章 出版管理宏观调控机制 / 第三节 约束机制

第三十条

坚持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出版社年检实行“一年一自检,两年一统检”,即每年出版社结合总结工作,自我检查;每两年由新闻出版署组织全国出版社统一检查。统一年检是在学习和总结的基础上,先由出版社进行自查,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写出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新闻出版署核验批准。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合格者,可以办理换证登记手续。不合格者,给予暂缓登记处分,停止其出版业务。暂缓登记期自发文之日起六个月。六个月内,经整改仍达不到年检登记基本条件者,取消其出版社登记资格及出版者前缀号。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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