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出版管理宏观调控机制 / 第一节 预报机制

第二十二条

坚持年度选题计划审批和备案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的主管部门负有对所辖、所属出版社选题计划的审批责任,必须按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把关;同时要送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门备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主管部门批准的各出版社的选题计划,必须报新闻出版署备案。新闻出版署可对导向、总量、结构和趋势等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对不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选题进行调整或通知撤销。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