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十八条

第二章 编辑出版责任机制 / 第三节 后期保障机制

第十八条

坚持图书样本缴送制度。出版社每新出一种图书,应在出书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分别向新闻出版署、中宣部出版局、中国版本图书馆、北京图书馆缴送样书一册(套)备查。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