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十七条

第二章 编辑出版责任机制 / 第三节 后期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坚持图书征订广告审核制度。出版社法人代表应对本版图书的广告质量负全部责任。出版、发行单位为推销图书印制的征订单和广告,必须事先报出版社审核,经出版社法人指定的部门负责人和责任编辑审核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才可印制、散发。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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