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十二条

第二章 编辑出版责任机制 / 第二节 中期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坚持印刷质量标准和《委托书》制度。出版社印制图书必须到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印装厂印制。印装厂承接图书印制业务时,必须查验出版社开具的全国统一的由新闻出版署监制的《委托书》,否则,不得承印。印制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和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书刊印刷标准和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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