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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