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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