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送达与执行

第四十八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承办人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一般包括:卷皮、目录、案件登记表、证据材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材料。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人应当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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