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送达与执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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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