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送达与执行

第四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