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送达与执行

第四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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