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章 送达与执行第四十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