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第四章 送达与执行

第四十条

除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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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