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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