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决定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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