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提出申诉和检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请集体讨论,决定是否重新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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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