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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