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