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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