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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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