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二条

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林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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