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一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再交由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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