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条

为解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本人身份。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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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