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