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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