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九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进行勘验、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和有关的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被邀请的见证人、有关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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