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取各种证据。收集、调取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有关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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