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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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