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决定 /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人进行,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或者警告、时间、地点以及本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