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决定 /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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