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决定

第二十条

凡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四)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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