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决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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