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决定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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