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决定第十八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