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决定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林业行政处罚。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