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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