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 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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