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认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回避。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负责人决定;行政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 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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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