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林业部统一制发,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