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