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决定第十三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